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吹哨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本人实名信息的;
违法行为线索已被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吹哨人”是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的;
违法行为线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
“吹哨人”请求撤回线索或者放弃奖励的;
“吹哨人”妨碍或者阻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不包括“吹哨人”提供新的明确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前款第四项不包括“吹哨人”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