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