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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除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外,还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举行听…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提请委务会审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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