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按照规定立项的;
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起草部门未充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
规章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按照规定立项的;
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起草部门未充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
规章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