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足其专业服务能力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更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配置需求,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