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投资经理应当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