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保证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其同名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