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