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足其专业服务能力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更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配置需求,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