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系统分类与事件分级 第六条 根据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直接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网络和信息系统由高到低分为五类系统、四类系统、三类系统、二类系… 第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结算系统等中后台业务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按照受其影响的前台业务系统的类别和受影响程度,或按照其导致的投资者数据和结算金额差错、直接资金损失… 第八条 根据服务能力异常程度,网络和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异常分为严重异常、中度异常、轻度异常。具体如下: 第九条 综合考虑网络和信息系统类别、服务能力异常程度、事件持续时间、数据损毁程度、结算金额差错数额、直接资金损失以及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 第十条 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是指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较大事件是指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 第十三条 一般事件是指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 第十四条 存在明显过错、疏忽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酌情提高事件定级。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未发现明显过错、疏忽且不良影响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分级,或不认定为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