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未发现明显过错、疏忽且不良影响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分级,或不认定为网络安全事件:
自主研发的系统上线一年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注册登记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及时修复,未对行业及投资者权益造成影响的;
具有冗余架构的系统或基础设施,在合理的切换时间内完成切换不影响系统提供正常服务的;
经营机构面向50名以下投资者提供服务或者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笔数不足50笔的系统、分支机构系统发生故障,处置得当,受影响客户得到妥善安抚的;
其他未发现明显过错、疏忽且不良影响较小的网络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