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般事件是指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系统出现服务能力严重异常、中度异常、轻度异常等情形的;

1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泄露、篡改的;

因审核不严或网络和信息系统被非法入侵,相关信息平台发送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

结算金额差错1亿元人民币以下且未能及时完成差错处理,或者给投资者造成直接资金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其他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