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直接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网络和信息系统由高到低分为五类系统、四类系统、三类系统、二类系统和一类系统。各类系统的分类原则及典型系统见《网络和信息系统分类表》和《典型系统》(见附件1)。

未列在《典型系统》中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时,应依据《网络和信息系统分类表》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