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技术防护及其他必要手段,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纳入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机制。 第四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为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认定网络安… 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承载关键业务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检测评估通…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键…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密切相关,投入使… 第四十八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持续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发现系统性能和网络容量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系统升级、扩容等处置措…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设同城和异地灾难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同步保存。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