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承载关键业务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检测评估通过后上线运行。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运行变更或者下线移除,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得实施运行变更、下线移除等操作。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停止运营或者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相关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