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使用保护基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批准,监督托管清算机构对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负责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接受审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后,应协助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债权转让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发现可能危及保护基金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责令托管清算机构限期予以纠正。托管清算机构不能及时纠正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聘请保护基金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个人债权登记和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托管清算机构使用紧急救助资金后,应及时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经证监会授权机构确认后报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 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使用保护基金的,应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报告被处置证券公司自处置日开始的资产负债情况、托管清算工作进展情况、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情… 第四十一条 托管清算机构收到保护基金后应按要求定期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和保护基金公司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的进展情况,并按季向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使用保… 第四十二条 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后,应及时汇总保护基金使用情况和风险处置工作情况,并向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保护基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 托管清算机构、受托银行应建立保护基金核算台账,详细登记保护基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保护基金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受托银行在履行保护基金的划拨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收购政策,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确保发放保护基金过程中有关材料和依据核对无误。 第四十五条 有关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对挪用、侵占或骗取保护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