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受托银行在履行保护基金的划拨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收购政策,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确保发放保护基金过程中有关材料和依据核对无误。 受托银行应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对受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