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接受审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