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