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发现可能危及保护基金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责令托管清算机构限期予以纠正。托管清算机构不能及时纠正的,保护基金公司有权中止划款或要求受托银行暂停划款:

个人债权或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保护基金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

保护基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可能危及保护基金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