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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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