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