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