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百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