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