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