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