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