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