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