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交易、托管、结算与兑付 第二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短期融资券于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的交… 第二十二条 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方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依照发行公告的约定,按期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1次性全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全额划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中央结算公司应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日终,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