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交易、托管、结算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交易、托管、结算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全额划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中央结算公司应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日终,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