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1次性全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