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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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