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