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长期股权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