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发行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长期股权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