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发行 第十九条 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毕后,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