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中央结算公司确定的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期限和利率确定方式;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
发行期;
本息偿还的时间、方式;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发行对象;
投资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