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安排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间。证券公司发行每期短期融资券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时间,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各发行人申请的先后顺序排期发行。申请安排发行时间的材料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的备案通知书;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确定方式;

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和明细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收到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发行日期并通知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