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四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