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