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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已列入国家卫星发展总体规划的,或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卫星网络,由项目的执行单位或网络操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其它卫星网络,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所申请卫星网络投入业务使用日期前5年半至2年半间,填报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附录S4及决议49所列提前公布资料表格以及电联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正式向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后,先进行以下行政性审查: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完成行政性审查后,组织进行下列技术性审查: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在完成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后,尚存在问题,由信息产业部组织协调,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将审查意见和国内协调的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在完成审查和国内协调后,信息产业部向国际电联提交提前公布资料。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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