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后,先进行以下行政性审查: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

所申请的卫星网络是否已确定卫星操作者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能确定,则必须在进入协调阶段之前确定;

所申请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主要特性是否符合《条例》、我国频率划分表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

所申请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主要特性是否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和其它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