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完成行政性审查后,组织进行下列技术性审查:

所申报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是否对在此以前已申报的我国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特别是已工作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所申请的卫星网络和其他国家现存的或实际计划的卫星网络之间是否存在难以通过技术措施消除的干扰等;

所申请的卫星网络对同频段地面无线电业务电台是否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所申请卫星网络中典型地球站的主要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际电联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