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其它卫星网络,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与操作卫星网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必要的资金;

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