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其它卫星网络,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与操作卫星网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必要的资金;
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与操作卫星网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必要的资金;
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