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将审查意见和国内协调的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在完成审查和国内协调后,信息产业部向国际电联提交提前公布资料。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