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 第二章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六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八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 第十七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机构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计量检定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