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