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一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