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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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